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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有关区县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相应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协作,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人民政府(汕府办文〔2005〕10-011号)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召集人,市府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法制局、财政局、公安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环保局、建设局、工商局、经贸局、卫生局、公路局、环卫局、交警支队、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市政设施管理处、市园林绿化管理处,金平、龙湖、濠江区人民政府各一位领导为成员。其他单位视会议需要再作确定。 
  二、议事内容 
  (一)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形势,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阶段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二)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权责及分工协作等问题。 
  (三)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会议议题的工作汇报。 
  (四)研究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议事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授权副召集人主持。 
  (二)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为会议召开时间。因特殊情况需推延、提前或增加会议次数,由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呈报召集人、副召集人审定。 
  (三)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的起草、议程及有关会议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并按程序送召集人、副召集人签发;会议签到等会务工作;撰拟会议纪要并呈报召集人、副召集人审签;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督办等。 
  (四)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需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应连同处理意见报送牵头单位汇总,经召集人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五)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报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 
  (六)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内设科室具体负责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并负责本单位内部涉及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的上传下达、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和情况通报,确保联席会议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各成员单位要确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加强联系沟通,及时通报信息,协力推进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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