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吉桦线金沙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县道吉桦线金沙收费站收费年限的函》(吉市政函[2005]201号)收悉。鉴于县道吉桦线桦甸至三官庙段二级公路已建成通车,为尽快偿还该路段工程建设贷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县道吉桦线桦甸至三官庙段金沙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2004]133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桦线金沙收费站对通行于桦甸至三官庙段二级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省政府第26号令规定的免费车辆除外),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普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4]17号)规定的二类收费标准执行。
二、金沙收费站自批准收费之日起开始收费,试行两年,收费期限待试行期满后另行核定。
三、收费须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收入要全额上缴桦甸市财政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站正常经费等项费用由桦甸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于每年2月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执行,其余收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偿还该路段工程建设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