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妥善运用社会资源,促进体育发展,提升运动人口,落实国家体育政策,特设置体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之规定。
三、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种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教育局为执行单位。
四、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上级政府之补助。
(二)本府依预算程序编列之经费。
(三)捐赠收入。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它收入。
五、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体育竞赛及体育文宣推广刊物等支出。
(二)培训体育师资、裁判、教练、选手等经常消耗性支出。
(三)优秀体育教练、选手移地训练及出国比赛支出。
(四)绩优体育团体及个人表扬支出。
(五)依本府绩优体育团体学校及个人奖励辅助实施要点办理体育奖励支出。
(六)增置、扩充及改善体育设施支出。
(七)其它与体育运动有关支出。
(八)其它经本府核准支出。
六、本府设台北县体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监督本基金之管理及运用。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及监督事项。
(二)本基金之预算及决算事项。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
(四)其它有关本基金事项。
七、本会置主任委员,由副县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七至九人,由县长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业务及有关单位代表一至四人。
(二)学者专家或其它社会公正人士一至二人。
(三)本县相关体育团体代表一至三人。
前项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聘期内委员出缺时,得补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届满之日止。
八、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教育局体育保健课课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
九、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
前项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
第一项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由机关团体代表兼任之委员,如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补助款支出金额逾新台币参拾万元者,应由本会召开临时会审议;其支出金额在新台币参拾万元以下者,由执行秘书审核。
十一、委员关于案件审议、决议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十二、本会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府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十三、本基金应于代理县库之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存管。但经本府项目核准者,得存入其它金融机构或邮政机关。
十四、本基金之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及会计制度,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十五、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县库。
十六、本基金之收支、运用情形及积存数额,由本府按年度公告之。
十七、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