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五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本着发展中苏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五六年七月五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制定此一九八五年文化合作计划。
第一条
中国文化部接待,苏联文化部派出:
芭蕾舞艺术家小组(不超过四十人),九月,为期十六天。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民间合唱团(七十人),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苏联造型艺术展览,随展三人,十月,为期不超过六十天。
一名指挥和一名钢琴家,与中国交响乐队合作演出,十一月,为期十六天。
戏剧工作者代表团(五人),九月,为期九天。
舞蹈艺术工作者代表团(四人),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第二条
中国文化部派出,苏联文化部接待:
中国甘肃省歌舞团(九十五人),九月,为期三周。
中国工艺美术展览,随展三人,十一月,为期不超过六十天。
一名指挥和一名单独表演家(钢琴家或小提琴家),与苏联交响乐队合作演出,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中国文化部教育局代表团(五人),十月,为期九天。
舞蹈艺术工作者代表团(四人),十一月,为期十六天。
第三条
中国文化部接待,苏联国家出版、印刷和图书贸易委员会派出,苏联国家出版、印刷和图书贸易委员会代表团(三人),八月,为期九天。
中国文化部派出,苏联国家出版、印刷和图书贸易委员会接待,《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代表团(三人),十月,为期九天。
第四条
中国文化部接待,苏联国家电影委员会派出,苏联电影工作者代表团(不超过四人),十一月至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中国文化部派出,苏联国家电影委员会接待,中国电影工作者代表团(不超过四人),十一月至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第五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接待,苏联美术家协会派出,苏联美术家(包括雕塑家)代表团(三人),十一月,为期十六天。
第六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派出,全俄戏剧协会接待,中国剧作家和戏剧工作者小组(四人),十月,为期十六天。
第七条
中国作家协会接待,苏联作家协会派出,苏联作家代表团(四人),十月,为期十六天。
中国作家协会派出,苏联作家协会接待,中国作家代表团(四人),十一月,为期十六天。
第八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接待,苏联作曲家协会派出,苏联作曲家和音乐家代表团(四人),十月,为期十六天。
第九条
派遣方应将派遣人员的简况、访问要求事先通知接待方,并告知是否需要翻译人员。
派遣方在得到答复后至少在访问开始前二十天,告知抵达日期、入境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
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希望对计划的某些项目作出非实质性的修改,应通过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条
派遣方负担代表团、艺术团、随展人员至对方首都的往返旅费以及有关道具、展品往返对方首都的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代表团、艺术团、随展人员的食、宿、交通、文娱活动,必要的医疗费及道具、展品的运输费,同组织展出和演出有关的费用,印制宣传广告材料、目录、节目单,并提供展出和演出场地。接待方应保证展品在其国内的完整无损并及时归还派遣方。
第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