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6397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及都市计划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都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市长兼任或指派副市长或主管业务机关首长担任之;置副主任员一人,由主任委员就委员中指派一人担任之,委员由市长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主管业务机关首长或单位主管。
二、有关业务机关首长或单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专门学术经验之专家。
四、热心公益人士。
依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聘(派)之委员,总合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依前项第三款聘(派)之委员,应具备都市计划、都市设计、景观、建筑或交通之专门学术经验;依前项第四款聘(派)之委员至少应有二人。
本会委员任期为一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聘(派)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但依第一项第三款或第四款聘(派)之委员,续聘以三次为限。
依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聘(派)之委员于任期内职务异动时,得改聘(派)之;依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款聘(派)之委员,每次改聘,不得超过该等委员人数二分之一。
第3条 本会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都市计划拟定变更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旧市区更新计划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新市区建设计划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都市计划申请或建议案件之审议事项。
五、关于私人或团体投资办理都市计划事业之审议事项。
六、现行都市计划实际施行情形及实施都市计划财务之研究建议。
七、都市计划现行法令之检讨建议。
八、都市计划公共设施用地取得及多目标使用之研究建议。
九、其它有关都市计划之交议及研究建议事项。
第4条 本会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克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副主任委员亦不克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会审议及讨论案件,应依会议方式进行,非有过半数以上委员之出席不得开会,并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会议。指派之代表应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第5条 本会审议都市计划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之委员应自行回避。
第6条 本会应于开会前三日将议事日程及有关资料送达各委员。但紧急性之临时会议不在此限。
第7条 本会得推派委员或调派业务有关人员组成项目小组,就都市计划有关事项实地调查,并研拟意见提供会议讨论及审议参考。
前项实地调查及意见之研拟,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前,分请有关委员或调派业务有关人员为之,并得聘请其它专家参与。
第8条 本会为维持会议之运作,得另定议事规范及相关提案作业要点。
第9条 本会下设二组,分别办理本会相关行政事务:
一、第一组:办理都市计划相关数据搜集及调查分析等事项。
二、第二组:办理研究考核、文书档案管理及庶务联络等事项。
第10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组长、技正、技士、组员、助理员。执行秘书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11条 本会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2条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13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4条 本会会务会议,由执行秘书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执行秘书。
二、组长。
三、技正。
四、技士。
五、组员。
六、助理员。
七、会计员。
八、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执行秘书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5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