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发展电影、电视、音像等文化艺术相关产业,并藉由电影、电视、音像行销高雄市(以下简称本市),特设高雄市电影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任务如下:
(一)推动电影、电视、音像产业于本市设厂营运。
(二)协助处理、电视、音像业者于本市拍摄时所需之行政支持事宜。
(三)审议电影、电视、音像业者于本市拍片所需补助经费事宜。
(四)协助引进民间资源参与本市拍片投资事宜。
(五)依高雄市奖励电影片制作者至高雄市取景实施要点规定,办理核发奖金之审议事宜。
(六)加强本市与国际间电影、电视、音像相关产业之联系、合作事宜。
(七)办理电影、电视、音像等产业行销人才培训活动。
(八)其它与电影、电视、音像等文化艺术活动有关事项之审议。
三、本会置委员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其中市长为当然主任委员:
(一)电影、传播、影像、法律、艺术、文化工作者十人。
(二)本府新闻处、文化局、建设局、工务局代表各一人。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聘(派)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四、本会逢双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代理之。
五、本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决议以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六、本府新闻处负责督导本会各项行政运作事务,本会召开会议时,应派员列席。
七、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新闻处人员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会会务;另置干事二人,由新闻处人员兼任,协助执行秘书处理业务。
本会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八、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九、本会运作所需经费由本府新闻处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