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给字第0930023914号函核定
一、为鼓励各机关及人员积极处理政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或使用国家资产问题,俾加速归还国库,特订定本要点。
前项所称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
二、对于处理政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或使用国家资产有功人员,应由各机关视其工作绩效及贡献程度,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及各机关所订奖励标准等规定核实酌予奖励;其有下列各款事迹之一者,得并颁发机关团体及个人奖金:
(一)协调政党或其附随组织交回其取得之国家资产者。
(二)协调政党或其附随组织迁让收回其使用之国家资产者。
(三)协调政党或其附随组织交回其处分国家资产之处分价款、利息、补偿价款或补偿金者。
(四)诉讼收回政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之国家资产者。
(五)诉讼排除政党或其附随组织使用之国家资产者。
(六)诉讼收回政党或其附随组织处分国家资产之处分价款、利息、补偿价款或补偿金者。
(七)搜集或举发政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或使用国家资产数据,或归纳分析案情有利于收回国家资产权利或处分价款、利息、补偿价款或补偿金者。
(八)建议收回政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或使用国家资产之处理方式,使国库受有利益者。
三、对于处理政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或使用国家资产有执行不力,无故积压延宕,或敷衍塞责等情事者,应由各机关确实检讨责任归属,视相关人员违失情节轻重,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及各机关所订惩处标准等规定予以惩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加重其处罚:
(一)故意隐匿或不配合提供政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或使用国家资产数据文件者。
(二)故意不处理政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或使用国家资产业务者。
(三)故意不提出处理对策,延误处理时效者。
(四)未及注意消灭时效或除斥期间,肇致诉讼失利者。
四、处理政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或使用国家资产,以该国家资产之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为主办机关,举发机关或处理过程中,协助处理机关为协办机关。
五、依本要点核颁奖金之经费来源,由主办机关按个案可收回国家资产之可利用价值、处分价款或补偿价款与利息及补偿金总额,依下列标准,估算奖金额度,送财政部编列预算支应。但每案不得超过新台币二百万元:
(一)总额在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五计算。
(二)总额超过新台币一千万元至新台币二千万元者,其超额部分按百分之四计算。
(三)总额超过新台币二千万元至新台币三千万元者,其超额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
(四)总额超过新台币三千万元至新台币四千万元者,其超额部分按百分之二计算。
(五)总额超过新台币四千万元者,其超额部分按百分之一计算。
前项个案奖金,其中百分之八十为团体奖金,百分之二十为个人奖金。但每人领取之奖金总额度,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
六、前点第一项收回国家资产个案之认定,以同一契约之标的为范围。但无契约者,以同一建筑基地内之标的为范围。收回国家资产可利用价值之计算,土地按公告现值,建筑改良物按课税现值,其余由国家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党产处理工作小组依个案认定后,送请国家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党产处理项目小组审议通过后,据以执行。
七、团体奖金之分配原则如下:
(一)由主办机关主动处理收回,其有协助处理机关者,分配主办机关百分之八十,分配协办机关百分之二十;无协办机关者,全额分配予主办机关。
(二)由其它机关举发通知主办机关并协助处理收回者,分配主办机关百分之六十,分配协办机关百分之四十。
(三)由其它机关举发通知主办机关,由主办机关处理收回者,分配主办机关百分之八十,分配协办机关百分之二十。
(四)有二以上协办机关者,其应得之奖金,应平均分配或协议分配之。
前项主办及协办机关分配之团体奖金,其内部分配方式,由各主办及协办机关自行定之。
八、个人奖金之分配,由主办机关按参与处理政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或使用国家资产各级人员之功绩分配之。
九、各机关陈报核颁奖金时,团体奖金部分,应叙明处理政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或使用国家资产经过、收回财产数量、价值、处分价款或补偿价款与利息及补偿金之金额,及建议核颁主办及协办团体奖金之金额;个人奖金部分,应叙明各有功人员处理政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或使用国家资产之功绩,建议核给奖金额度。
前项报核程序,应由各机关将相关数据陈报主管机关审查后,送请国家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党产处理项目小组审议通过后,由财政部转请各主管机关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