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
十一 条第二款中如何理解的请示》(交(事)字(1995)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
十一 条第二款“除执行任务的交通警察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规定,是指除交通警察依法执行交通管理任务外,禁止有关部门和公民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收费,检查车辆证件、货物、搭车,推销商品等,以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不包括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追捕、堵截违法犯罪分子和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任务时,拦截检查车辆的行为。
此复
199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