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政府附属单位决算之编制,悉依本应行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前项附属单位决算包括营业基金及非营业特种基金决算二部分(以下简称基金决算),凡涉及营业基金部分,称营业基金决算;凡涉及作业基金、特别收入基金、资本计划基金及债务基金部分,称非营业特种基金决算。
二、各基金决算所列货币,应以法定预算所列为准。
三、各基金决算应具备之书表,均应依规定编制,不得缺漏,并均应切实依照各该书表格式之填表说明办理。
四、各基金决算于编制完成后,应加具封面、封底及目录,各部分报表之间以较薄之淡绿色纸张插页区分,依照规定书表顺序装订成册,并于封面加盖印信及封底由基金主持人及主办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后,依本应行注意事项规定分别送达有关机关。编送后,如发现其中有不当或错误,应修正后通知上开有关机关。
五、各基金十二月份会计报告,应俟年度终了整理、结帐等事项办竣后编制,于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分别送达有关机关,其载列事项数据应与决算一致。
六、各基金应配合主管机关决算之汇编,将九十三年度(以下简称本年度)决算盈余(剩余)数缴库额,于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主管机关。
七、各营业基金本年度决算盈余,应依预算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之盈余分配项目办理。
八、各非营业特种基金办理年度决算时,决算剩余超余部分除填补历年短绌径列决算办理外,其余应依法分配缴库;短绌超过预算部分,除拨用未分配剩余及公积者外,其余暂列「待填补短绌」科目,并入以后年度循预算程序办理填补。
九、各基金本年度预算之执行与保留,应请切实依「县市附属单位预算执行要点」规定办理。各基金向国外采购固定资产,于年度终了尚未执行完毕而须办理保留者,如已结汇应按实际结汇之汇率、未结汇应按年度终了日之汇率伸算,于未支用预算额度内,依伸算后金额核实保留;若无法于未支用预算额度内容纳者,按上述未支用预算额度悉数保留,俟实际执行时,再依「县(市)附属单位预算执行要点」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凡基金于年度中办理移转民营或结束营运者,其主管机关应于民营化或结束营运之日起一个月内编造该基金决算,并分送县(市)政府及该管审计室。
十一、各主管机关(局、室)应依决算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所属基金决算之查核,并将查核结果依规定之书表格式纳入汇编,但由主管机关编制附属单位决算者,免填查核结果。
十二、审计机关或税务机关查核各基金决算时,如因认定观点不同,发生争议事项,请主管机关(局、室)协调,建立共识,以期处理一致。
十三、审计机关、县(市)政府及主管机关(局、室)审核、查核各基金决算,所提各项建议及改进意见,均请切实检讨办理。
十四、各基金决算编制之主要书表,应按各业务性质并视实际需要,加编各种附属明细表,俾便勾稽及作为详细审核之依据,各表所列会计科目,请依行政院主计处最新修订之会计科目办理,本年度预算数及上年度决算数,亦请配合重分类。
十五、各基金有关员工待遇、福利、奖金或其它给与事项,应依照行政院订定之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自订标准支给,并请主管机关切实督导,避免流于浮滥。
十六、对于应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营业基金,请确实依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计算课税所得,若「课税所得」与「税前财务所得」存有差异时,应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切实分析产生差异之原因及性质,其属暂时性差异者应作跨期间之所得税分摊,并于损益表内以附注方式详细说明。
十七、各附属单位决算业务报告应将业务计划执行实况、损益(收支)之计算、盈亏(余绌)拨补之拟议、现金流量之情形、资产负债之状况、与经营实绩分析检讨等详细列举说明。
十八、各机关附属单位决算,应于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别送达县(市)政府及该管审计室审核。
十九、附属单位决算之分决算编制,应依照本应行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二十、县(市)政府应将各附属单位决算(包括营业及非营业部分),汇案编成综计表,加具说明,随同总决算于九十四年四月底以前分送各该管审计室及行政院主计处(中部办公室),(综计表与总决算请同时编送,不可分别递送)。
二十一、查核意见表应包括损益(收支)决算之查核、盈亏(余绌)拨补之查核、现金流量之查核、资产负债之查核、经营绩效之查核(包括营业或事业利益,本年度损益或余绌之分析)。
二十二、已结束基金清理或整理期间收支情形亦应列于附属单位决算及综计表之附录。
二十三、为明了各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形,县(市)政府得依预算法及会计法之规定,派员实施抽查。
二十四、各基金依本应行注意事项规定需编制之各种书表及格式,由行政院主计处定之。
二十五、乡(镇、市)公所办理附属单位决算,准用本应行注意事项之规定。
二十六、乡(镇、市)附属单位决算(包含营业及非营业部分)汇编综计表,应于九十四年六月底以前依照地方制度法规定分别送达代表会、该管审计室及县政府。并由县政府将乡(镇、市)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综计表汇编三份于九十四年七月底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中部办公室),另一份送达该管审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