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对第29届奥运会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包括电信产品和服务支撑,下同)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