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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停放车辆柜不服从交通民警管理对车辆如何处理的答复
陕西省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你省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适用〈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
〉第
三
条第五项的请示》(交字(1997)023号)收悉。经与部法制司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停放车辆,严重影响道路畅通或者交通安全,不听从交通民警劝阻,拒不移开车辆,视为驾驶员不在现场,可以依照公安部《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
》第
三
条第五项规定,暂扣车辆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此复
1997年3月12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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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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