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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地普遍加大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截至2004年10月22日,全国2003年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基本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171亿元,已经偿付146亿元,偿付比例为86%。
  天津、上海、山东、广东、江苏、安徽、湖北、浙江、北京等9个省、直辖市工作力度较大,进展较快,成效明显,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比例已超过95%。
  但从全国来看,这项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部分地区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措施不够得力,偿付进度缓慢,有4个地区偿付比例甚至不到60%(详见附表)。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在2005年春节前要全部完成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偿付比例低的地区,要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偿付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尚拖欠的25亿元农民工工资的偿付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1、按照建市电[2004]52号文件的要求,对至今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逐个排查,研究分析具体拖欠原因,确定责任单位,落实偿还责任,限期偿还,并定时上报偿付情况。

  2、地方政府要带头偿还,凡政府投资工程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资金,限期偿还。对清理自身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积极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3、总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确实无力偿付的,总包单位要先行垫付,并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凡是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分包企业先行垫付。

  4、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在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可采取不办理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并向全社会公布一批偿还进展缓慢的单位。

  5、对逾期未完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务,以及又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顿。

  6、完善投诉举报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投诉举报要专人负责,特别是对一些存在质量、经济、合同纠纷,拖欠时间长的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落实机构和人员。对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转去的投诉举报,要妥善处理,尽快解决,防止矛盾激化,核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维护社会的稳定。

  7、要认真按照建市电[2004]52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全面检查,建设部、劳动保障部将在年末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进行抽查。

  8、认真贯彻建设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同时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逐步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将清理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偿付情况报表
  序号 地区 2003年以前拖欠 拖欠数额 偿付数额 清欠比例(%)
  1 天津市 43,308.00 43,308.00 100.00
  2 上海市 1,137.41 1,137.41 100.00
  3 山东省 195,169.00 194,904.00 99.86
  4 广东省 72,543.00 69,898.37 96.35
  5 江苏省 40,000.00 38,452.50 96.13
  6 安徽省 62,248.00 59,760.11 96.00
  7 湖北省 16,125.95 15,453.53 95.83
  8 浙江省 33,138.00 31,694.36 95.64
  9 北京市 299,100.00 285,000.00 95.29
  10 云南省 77,700.00 73,100.00 94.08
  11 重庆市 45,900.00 42,800.00 93.25
  12 西藏区 2,175.67 2,009.57 92.37
  13 宁夏区 10,171.00 9,286.12 91.30
  14 江西省 17,345.80 15,659.10 90.28
  15 河北省 49,506.00 44,068.01 89.02
  16 河南省 58,119.00 51,501.20 88.61
  17 吉林省 45,550.00 40,338.00 88.56
  18 陕西省 18,200.00 15,600.00 85.71
  19 湖南省 120,488.00 102,706.00 85.24
  20 青海省 3,456.50 2,909.50 84.17
  21 四川省 123,616.09 96,914.86 78.40
  22 内蒙古 43,768.10 33,032.00 75.47
  23 甘肃省 11,739.95 8,546.68 72.80
  24 山西省 30,726.58 21,981.34 71.54
  25 海南省 1,271.00 842.00 66.25
  26 广西区 34,785.10 22,853.05 65.70
  27 贵州省 28,838.57 17,703.27 61.39
  28 辽宁省 66,253.00 39,052.00 58.94
  29 黑龙江 33,986.00 19,199.00 56.49
  30 新疆区 78,072.04 41,395.40 53.02
  31 福建省 45,192.28 21,802.92 48.24
  合计 1,709,630.04 1,462,908.30 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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