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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税收政策的批复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委托代征税收政策的请示》(穗地税越发〔2005〕28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在《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表》进一步明确及细化前,同意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维持现行的按最低价计算旧房及建筑物重置成本价的做法。 
  二、根据《关于明确委托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代征税费范围的通知》(穗地税函〔2004〕192号)的规定,不同意由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代征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交易的有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交易的有关税费仍然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由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请你局按照上述批复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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