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颁布实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管安委办[2005]29号)已收悉,经区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全区颁布实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二、请严格依法及本管理办法,加强对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附件:《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凡是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均适用本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商场、超市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商场、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商场、超市应建立完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制订并明确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商场、超市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部门,并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商场、超市应制订并完善火灾、突发事故应急疏散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演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商场、超市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商场、超市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九条 商场、超市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商场、超市应与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商场、超市应对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商场、超市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 商场、超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内库房、中转库、营业房等场所;食品加工、餐饮、配电室等部位,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安全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严禁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电气线路的铺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持证专业人员实施安装铺设。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应加强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用燃气的部位、调压装置室等部位的安全管理。
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商场、超市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
商场、超市内食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管道,每季度应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要按有关规定备案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六条 商场、超市所用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七条 本安全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