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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联运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写无效。 
  二、对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且确实从事联运业务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才能供应《联运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必须使用联运发票,原使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收取联运收入的,只能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三、对纳税人联运发票的开具、数据采集、传递、纳税申报以及各分局的数据传递、稽查、统计、报表报送等要求,按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联运发票与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的开票软件已经整合在一起,仍从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上下载,详细的操作说明可以在网站上查阅。 
  五、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明显加强,利用运输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目前使用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中的运费和杂费合并填开,难以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额。为此,经商国家发改委,决定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177mm。第一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综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转帐核销联,印色为兰色;第五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联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提供各地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设备的要求比照货运发票的要求执行。 
  四、《联运发票》开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第四条(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当收货人和发货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时,不加"+"号标记(无法提供的可不填写),不属于纳税人范围的,填写"0"标记。在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暂不填写税控码。 
  五、要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必须将运输费用和垫付费用、其他费用分别填开。运输费用项目内容包括: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和代付运费,其中,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包括公路运费和水路运费,代付运费包括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及航空运费。垫付费用项目内容包括:保险费和邮寄费。其他费用内容包括: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及票签费。 
  六、税务机关应加强《联运发票》的管理, 严格控制领购数量,严格实行验旧售新制度,核定的领购数量要与验旧时采集的实际使用量、同期纳税申报状况挂钩适时调整。《联运发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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