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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为规范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陕就业的管理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据《规定》第四条,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陕就业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经行政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本省境内就业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台、港、澳人员在本辖区就业和本辖区用人单位聘雇或接受台、港、澳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制作使用"XX市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专用章"。 

    第三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陕就业的宏观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全省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完善。 
  2、收集、汇总、上报台、港、澳人员在本省的就业情况。 
  3、指导、督查和考评各市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管理工作。 
  4、统一向劳动保障部订购《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价拨各市使用。 

    第四条   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本辖区就业的主要管理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台、港、澳人员在本辖区就业的行政许可和备案。 
  2、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办理台、港、澳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 
  3、负责对在本辖区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及其用人单位遵守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进行书面记录,签字归档,供公众查阅。 
  4、对许可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文件归档管理,按规定保存。 
  5、负责本辖区台、港、澳人员就业情况的统计汇总,按规定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 

    第五条   县、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台、港、澳人员就业的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使用管理在本单位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先行达成聘雇意向书,申请并取得就业行政许可,尔后签订劳动合同; 
  (2)双方经协商先行签订劳动合同,再申办就业行政许可,但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在取得就业行政许可后该劳动合同方可生效。 
  2、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在本单位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3、按规定及时为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行政许可及相关事宜。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七条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行政许可由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含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申请单位)向就业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下列有效文件: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见附1) 
  2、关于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申请报告(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等,提出许可申请;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用人单位为外省市企业、境外企业在陕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直接上级公司或总公司盖章);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批准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 章程及其复印件;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及其复印件; 
  5、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6、聘雇意向书、劳动合同、任职证明之一及其复印件(其中任职证明是指:就业人员属境外单位派遣,其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 
  7、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8、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用人单位盖章); 
  9、台港澳人员近期2寸登记照片2张(其中1张贴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1张贴于就业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原件为外文的,应当翻译为中文,译文须标明翻译人的单位、联系方式,并经翻译人签名,同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第八条   管理机关对书面申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经初审,所提供的表格和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管理机关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准予就业许可。 
  1、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就业申请,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查。 
  2、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就业行政许可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就业许可的决定。对准予就业许可的,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就业证按下述规则编号: 
  (1)就业证号码共9位; 
  (2)从左至右第1至第2位为城市名称汉语拼音缩写,分别是:西安?XA,宝鸡--BJ,咸阳--XY,渭南--WN,铜川--TC,汉中--HZ,安康--AK,商洛--SL,延安--YA,榆林--YL,杨凌--YI。 
  (3)从左至右第3至第6位为办理该就业证的公历年份; 
  (4)从左至右第7至9位为当年办理就业证顺序号。若当年办理就业证数量超过1000个,则顺序号增加为4位(即第7至第10位),就业证编号相应增加到10位。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的决定,其中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的个人就业许可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用人单位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用人单位与被聘用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接到不予就业行政许可的通知后,如有异议,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陈述其申请符合国家规定的理由,并出示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如果申请人补充提供的资料可以认定其申请符合国家规定,应予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就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如果就业许可过程中启动了听证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该就业行政许可的时间应当按完成听证所需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十三条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按本办法第七至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遗失或损坏后20日内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原发证机关在受理补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完补发手续。申请补发就业证应提供下列有效文件或材料: 
  (一)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二)关于补发就业证的申请报告(说明补发原因、原就业证号码、人员姓名、职务等就业证记载要素,提出补发申请); 
  (三)持证人遗失或损坏就业证的情况说明; 
  (四)就业人近期2寸登记照片2张。 

    第十五条   就业证内各栏填注事项(工作单位除外)如有变动,用人单位应在该事项发生变动后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原发证机关在受理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完变更手续。申办变更需提供下列有效文件或资料: 
  (一)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二)关于变更就业证部分内容的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变更的原因、项目,提出补发申请); 
  (三)能证明变化情况的有效文件。 
  补发和变更的程序和办法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一)对不符合就业条件的台、港、澳人员准予办理就业许可的; 
  (二)台、港、澳人员和用人单位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 
  (三)工作人员越权、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撤销就业证的决定由原发证机关作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书面通知的要求将就业证缴回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就业许可机关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 
  3、台、港、澳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取消暂住资格; 
  4、聘用的台、港、澳人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 
  5、用人单位依法终止; 
  6、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 
  上述第1至第5种情况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第6种情况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或被许可就业的人员应当携就业证和能证明该情况真实性的有效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属于第1至第4种情况的,由用人单位申办;属于第5、第6种情况的,由该被许可就业的人员申办。 
  注销就业证的,由申办注销的用人单位或该被许可就业的人员将就业证缴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2005年10月1日前颁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其有效期以该证件所标明的为准,过期失效;持证人在该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本省就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就业许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陕就业申请表(略) 
  2、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审批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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