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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 七十七 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0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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