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云南省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采购目录的编制依据
本目录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和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度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细化和金额限定。
二、采购目录的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中央驻滇单位,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形式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含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按协议供货相关程序采购,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组织办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组织集中采购。主管部门既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特殊项目采购
(一)属突发事件急需的或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三)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一律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除省级统购统配外,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当地政府采购。
五、公开招标的限额
货物类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1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六、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云南省财政厅另行公布。各州(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项目及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
七、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略)
九、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网络集成项目、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运动员比赛专用设备、税务专 用物资装备、检验监测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
(二)服务类。专用软件、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