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及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鄂卫发[2005]10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行为,方便患者安全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根据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照《
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市卫生局将委托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所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的审批和管理。各区卫生局应及时与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医疗机构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和监管职能移交工作。各区卫生局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批、登记、发放《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及时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报省卫生厅备案。同时,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市卫生局将于2005年12月30日前,把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印鉴卡》下发给各区卫生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的《印鉴卡》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2006年起医疗机构必须凭各区卫生局审批的《印鉴卡》及年度购用计划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各区卫生局应尽快组织已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及时换领新卡。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卫生部相关规定要求,成立专门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和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加强管理。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登记造册并及时向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销毁,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到场监督销毁。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卫生局上报,市卫生局负责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并报省卫生厅。
三、根据《条例》规定,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办法(暂行)》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培训,并应在培训前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培训时间、授课内容与师资情况等资料报市卫生局审批。市卫生局将委托市医学会负责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一道组织培训考试,并对考核合格者发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合格证》;对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者发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合格证》。
四、根据《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号)规定,原麻醉药品专用卡停止使用。
五、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门诊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还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市卫生局法监处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工作,医政处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印鉴卡》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的审批和管理,各区卫生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审批监管工作。市卫生局将加强对各区的指导,保证我市医疗机构合理、规范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附件: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鄂卫发[2005]100号)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0fe7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卫生部制定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卫医发〔2005〕430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卫
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等有关文件(以上文件请从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工作动态中下载)。请遵照执行并请按以下要求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一、各市、州卫生局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要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在医疗机构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方面相应监管职能移交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和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要建立建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和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加强管理。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医师必须按规定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剂型、剂量的使用范围;医师开具麻醉药、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处方规范书写;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好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市州卫生局,并抄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癌症患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执业医师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要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并加强管理;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要求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要,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和剂型、剂量。医疗机构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者,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根据卫医发〔2005〕430号文件精神,原麻醉药品专用卡停止使用。
五、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管理。《印鉴卡》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请各市、州卫生局统计需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数,于2005年12月22日上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统一发放。《印鉴卡》一式三份,一份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一份由医疗机构购药用;一份交由本市州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备案。
按照《条例》的规定,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含部省属医院)应向所在市、州卫生局提出办理《印鉴卡》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州卫生局按规定程序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发放《印鉴卡》。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省卫生厅备。对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州卫生局在做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
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2005年11月1日前,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的《印鉴卡》使用至2005年12月31。医疗机构应根据上年度实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数量,向市、州卫生局审报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2006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必须凭市、州卫生局审批的《印鉴卡》及年度购用计划,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六、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培训与考核工作。根据卫生部文件精神,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办法(暂行)》,详见附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