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房产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交易管理中心:
现将市局信息化工作小组制定的《武汉市房产管理局电子政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试点单位试运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电子政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试点单位试运行方案
按照市局电子政务系统实施进度安排,核心业务系统(即"交易权属登记及查封系统")经过多轮测试,现已开发完毕。为了进一步检验和完善新系统功能,市局拟在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交易管理中心、青山区房产局和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开展核心业务系统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试运行目标
通过试点单位和部门对新系统进行试运行,以检验新系统的正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并根据试运行情况,对系统进行必要的完善和修改,为新系统全市上线工作奠定基础。
二、试运行原则
试运行采取分段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先在市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和交易管理中心启动试运行工作,再在青山区房产局展开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案件逐步增加,最终达到与老系统同步。
三、试运行单位、部门及参加人员
试运行单位和部门为市局市场处、产权处、法规处、信息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和青山区房产管理局。
参加人员为各试点试运行单位和部门负责权属登记(含抵押和缮证)、交易、档案管理、法规查封业务和遗失补发业务的工作人员。
四、试运行方式
采取新老系统并行的方式进行,即受理案件同时在新老系统中办理,并以老系统中办理结果为准;试点单位和部门参与试运行工作人员,采取循序渐进地原则,对老系统中前一天办理的案卷,在新系统中进行录入办理,案卷在新老系统中办理的比例逐步递增,即第一个星期为50%,第二个星期为80%,第三个星期起为100%。同时,将案卷在新系统中办理情况与老系统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比对检查,填写有关测试表格。
五、试运行时间安排
(一)市局有关处室,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和交易管理中心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5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
1、市局有关处室明确参加试运行人员名单;两中心成立试运行领导小组及专班,确定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名单,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局信息化工作小组。
2、市局有关处室和两中心于12月15日前完成设备、场地的准备和布置。
3、市局有关处室和两中心配合同方公司于12月15日前完成系统初始化数据准备和试运行软件系统的安装及调试。
4、由市局信息中心和同方公司于12月18日前对所有参与试运行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试运行实施阶段(2005年12月19日至2006年元月19日)
市局有关处室和两中心按照试运行部署,实现新老系统并行试运行。
第三阶段:反馈总结阶段(2006年元月20日至2006年元月22日)
市局有关处室和两中心将试运行阶段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做好归纳,形成书面总结,和整理完毕的试运行阶段文档,一并上报市局信息化工作小组,试运行工作结束。
(二)青山区房产局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5年12月19日至12月23日)
1、区局成立试运行领导小组及专班,确定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名单,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信息化工作小组。
2、区局于12月19日前完成数据迁出工作。
3、区局于12月21日前完成设备、场地的准备和布置。
4、区局配合同方公司于12月22日前完成系统初始化数据准备和试运行软件系统的安装及调试。
5、由市局信息中心和同方公司于12月23日前对所有参与试运行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试运行实施阶段(2005年12月24日至2006年元月19日)
区局按照试运行部署,实现新老系统并行试运行。
第三阶段:反馈总结阶段(2006年元月20日至2006年元月22日)
区局将试运行阶段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做好归纳,形成书面总结,和整理完毕的试运行阶段文档,一并上报市局信息化工作小组,试运行工作结束。
六、试运行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单位和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由权属登记(含抵押和缮证)、交易、档案管理、法规、遗失补发业务的工作人员和信息化部门技术人员组建专班,保证完成这次试运行任务。
(二)各试点单位应至少准备6台电脑、3台打印机(窄行滚筒、宽行平推打印机和A3幅面激光打印机各一台)等相关设备;试运行场地应相对封闭。
(三)参与试运行工作人员应根据用户手册进行操作,对系统的各业务功能、业务处理流程的正确性、数据共享性、数据安全性、结果正确性、用户权限控制、跨区业务办理等方面进行测试,准确及时填写试运行日志,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通知现场技术支持人员。对未涉及的案件类型需补充进行测试,同时对统计报表也需要检测。
(四)用户的意见应记录在试运行日志中,每周以正式书面文档形式提交,对系统的维护以用户签字的正式书面意见为依据。
(五)各试点单位应指定专人为联系人,负责与市局信息化工作小组、清华同方公司和监理公司联络工作。
七、有关说明
(一)对于数据迁移和系统试运行的关系。完成试点单位的数据清洗和迁移后即可开始新系统的试运行,新系统的试运行数据不作为正式数据,因此不要求试运行时的后台数据为最新数据。
(二)关于并行试运行期间老系统和新系统的关系。老系统正常办理,新系统中数据不作为正式数据。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