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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产局关于印发电子政务核心业务系统试点单位试运行方案的通知

青山区房产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交易管理中心: 


  现将市局信息化工作小组制定的《武汉市房产管理局电子政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试点单位试运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电子政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试点单位试运行方案 
 
  按照市局电子政务系统实施进度安排,核心业务系统(即"交易权属登记及查封系统")经过多轮测试,现已开发完毕。为了进一步检验和完善新系统功能,市局拟在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交易管理中心、青山区房产局和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开展核心业务系统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试运行目标 
  通过试点单位和部门对新系统进行试运行,以检验新系统的正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并根据试运行情况,对系统进行必要的完善和修改,为新系统全市上线工作奠定基础。 
  二、试运行原则 
  试运行采取分段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先在市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和交易管理中心启动试运行工作,再在青山区房产局展开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案件逐步增加,最终达到与老系统同步。 
  三、试运行单位、部门及参加人员 
  试运行单位和部门为市局市场处、产权处、法规处、信息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和青山区房产管理局。 
  参加人员为各试点试运行单位和部门负责权属登记(含抵押和缮证)、交易、档案管理、法规查封业务和遗失补发业务的工作人员。 
  四、试运行方式 
  采取新老系统并行的方式进行,即受理案件同时在新老系统中办理,并以老系统中办理结果为准;试点单位和部门参与试运行工作人员,采取循序渐进地原则,对老系统中前一天办理的案卷,在新系统中进行录入办理,案卷在新老系统中办理的比例逐步递增,即第一个星期为50%,第二个星期为80%,第三个星期起为100%。同时,将案卷在新系统中办理情况与老系统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比对检查,填写有关测试表格。 
  五、试运行时间安排 
  (一)市局有关处室,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和交易管理中心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5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 
  1、市局有关处室明确参加试运行人员名单;两中心成立试运行领导小组及专班,确定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名单,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局信息化工作小组。 
  2、市局有关处室和两中心于12月15日前完成设备、场地的准备和布置。 
  3、市局有关处室和两中心配合同方公司于12月15日前完成系统初始化数据准备和试运行软件系统的安装及调试。 
  4、由市局信息中心和同方公司于12月18日前对所有参与试运行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试运行实施阶段(2005年12月19日至2006年元月19日) 
  市局有关处室和两中心按照试运行部署,实现新老系统并行试运行。 
  第三阶段:反馈总结阶段(2006年元月20日至2006年元月22日) 
  市局有关处室和两中心将试运行阶段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做好归纳,形成书面总结,和整理完毕的试运行阶段文档,一并上报市局信息化工作小组,试运行工作结束。 
  (二)青山区房产局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5年12月19日至12月23日) 
  1、区局成立试运行领导小组及专班,确定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名单,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信息化工作小组。 
  2、区局于12月19日前完成数据迁出工作。 
  3、区局于12月21日前完成设备、场地的准备和布置。 
  4、区局配合同方公司于12月22日前完成系统初始化数据准备和试运行软件系统的安装及调试。 
  5、由市局信息中心和同方公司于12月23日前对所有参与试运行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试运行实施阶段(2005年12月24日至2006年元月19日) 
  区局按照试运行部署,实现新老系统并行试运行。 
  第三阶段:反馈总结阶段(2006年元月20日至2006年元月22日) 
  区局将试运行阶段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做好归纳,形成书面总结,和整理完毕的试运行阶段文档,一并上报市局信息化工作小组,试运行工作结束。 
  六、试运行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单位和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由权属登记(含抵押和缮证)、交易、档案管理、法规、遗失补发业务的工作人员和信息化部门技术人员组建专班,保证完成这次试运行任务。 
  (二)各试点单位应至少准备6台电脑、3台打印机(窄行滚筒、宽行平推打印机和A3幅面激光打印机各一台)等相关设备;试运行场地应相对封闭。 
  (三)参与试运行工作人员应根据用户手册进行操作,对系统的各业务功能、业务处理流程的正确性、数据共享性、数据安全性、结果正确性、用户权限控制、跨区业务办理等方面进行测试,准确及时填写试运行日志,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通知现场技术支持人员。对未涉及的案件类型需补充进行测试,同时对统计报表也需要检测。 
  (四)用户的意见应记录在试运行日志中,每周以正式书面文档形式提交,对系统的维护以用户签字的正式书面意见为依据。 
  (五)各试点单位应指定专人为联系人,负责与市局信息化工作小组、清华同方公司和监理公司联络工作。 
  七、有关说明 
  (一)对于数据迁移和系统试运行的关系。完成试点单位的数据清洗和迁移后即可开始新系统的试运行,新系统的试运行数据不作为正式数据,因此不要求试运行时的后台数据为最新数据。 
  (二)关于并行试运行期间老系统和新系统的关系。老系统正常办理,新系统中数据不作为正式数据。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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