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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点家禽收购、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紧急通知》(皖政明电〔2005〕15号)精神,为落实对重点家禽收购、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鼓励和扶持重点家禽收购、加工企业在此次禽流感疫情中扩大收购、加工家禽。重点家禽收购、加工企业由省农委、省财政厅确定。 
  第三条 对被确定为贴息扶持对象的重点企业,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第四条 重点家禽收购、加工企业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2月底期限内,利用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组织收购、屠宰、加工和储藏家禽,可享受省财政贴息扶持。 
  第五条 贴息的办法。省农委、省财政厅与享受贴息扶持的重点企业签订扶持协议,明确收购任务、资金扶持以及违约责任等目标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第六条 贴息资金的分配。依据各地家禽存栏数量,重点家禽收购、加工企业收购能力和收购意向,在贴息期限内,按核定的收购家禽目标任务,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贴息补助。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对列入贴息扶持范围的重点家禽收购、加工企业,由被扶持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和畜牧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农委。 
  第八条 贴息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将贴息资金拨付到被扶持的重点收购、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 
  贴息期限结束后,当地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对收购数量和质量验收达标后,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被扶持企业。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对收购目标和验收达标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监督和管理: 
  (一)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扶持企业遵照国家有关防疫、检疫规定收购活家禽,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收购任务,不得无故拒收或故意压价收购。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畜牧主管部门加强对重点家禽收购、加工企业的贴息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家禽收购、加工企业收购活禽时与农户(出售方)签订的收售合同和收购发票以及贴息期内的贷款凭据,作为财政贴息资金支付的原始凭据。 
  (三)对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补贴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企业不履行收购合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省财政厅和省农委采取追回补贴资金,三年内不予扶持、取消龙头企业称号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2006年6月31日。 
 


 
安徽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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