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拆违后困难群众再就业和经营户经营场所问题,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拆违后困难群众再就业和经营户经营场所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5〕66号)、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违期间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162号),帮助拆违期间受拆违影响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通过组织起来就业的办法,实现再就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落实好拆违期间就业援助政策,本着"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完善拆违就业援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1、对进入创业一条街、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加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户,除享受房租补贴外,可参照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安排的增加就业岗位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327号)精神,由市财政给予每户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进入创业一条街、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正在享受低保的本市(三县除外)失地农民或城市无业人员的拆违经营户,给予每户5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对未进入创业一条街、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加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的拆违经营户,自找经营场所(不包括在自有房经营的)在拆违后实际承租的,凭街道拆违办出具的证明、承租协议及公证书,享受与进入创业一条街经营户相同的房租补贴政策,并由市财政给予每户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未进入创业一条街、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自找经营场所(不包括在自有房经营的)的拆违经营户,在拆违后实际承租的,凭街道拆违办出具的证明、承租协议及公证书,给予每户5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5、拆违经营户申请每户500元一次性补贴时,需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报告;
(2)《再就业优惠证》和《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加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或《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自租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供街道拆违办书面证明、承租协议及公证书。
以上材料齐备后,区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分类审核汇总完后转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内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审核同意后,将资金转入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帐户,并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拨付给拆违经营户。
6、进入创业一条街的下岗失业人员拆违经营户,不得享受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的相关优惠政策。
7、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