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全区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4]3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于党发[2005]38号)精神,推动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创新机制,完善措施,加强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封闭管理、定期监督、合理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到2008年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所缓解,主要健康指标达到西部中上水平。具体是:
--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11个县(市、区),2007年覆盖16个县(市、区),2008年覆盖全区所有市、县(区),80%的农民享受到合作医疗。
--推行药品以县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行药品目录管理,使农民的医疗费用有所下降。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健全,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基本满足农民群众医疗需求。
(四)主要任务。研究和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为我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
二、具体措施
(五)保证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三落实。各试点县(市、区)必须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保证工作人员全额工资和工作经费,其人员编制根据需要报自治区编办统一审核批准。自治区财政在各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启动时,给予适当补助。
(六)认真开展基线调查。自治区卫生厅要组织有关专家,制订统一的基线调查方案,重点对试点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现状、农民疾病发生状况、就医用药及费用情况、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
(七)制定统一的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我区合作医疗分川区和山区两种模式。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要统一封顶线和报销比例。统一设置家庭账户,统一建立'封顶又保底'等优惠政策。
(八)宣传动员。各级政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九)筹资措施
1.筹资对象:试点县(市、区)内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和辖区内农场的农民。
2.筹资标准: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0元,自治区与地方财政补助2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对山区(宁南山区8县、红寺堡、川区的移民吊庄乡和纳入扶贫范围的川区的山区乡镇)参合农民补助为18元,县级补助2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2元,县级补助8元。农民缴费以家庭为单位,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
3.筹资方式:采取县(市、区)级政府组织收缴农民合作医疗经费的方式。农垦系统的农民由所在农场负责收缴。要改进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性代扣,也可以采取其它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
各试点县(市、区)要将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足额及时进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4.筹资时间:试点县(市、区)在每年的8-10月份组织收缴下一年度农民合作医疗经费,11月底前必须将农民缴纳的经费全部上交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十)资金管理
1.基金账户的设立。各试点县(市、区)应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
2.风险基金的提取。从2006年开始,各试点县(市、区)第一年要按照各级财政补助总额的10%提取风险基金,以后每年按照各级财政补助总额的3%提取风险基金,并在当年11月30日以前足额提取上缴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风险基金专户。
3.资金上缴时限。在收缴农民个人费用时,原则上当天收费当天上交。特殊情况下,3天内收缴的经费必须上缴上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包括国家和地方配套资金及基金产生的利息)全部及时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不得套用、挪用,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基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十一)运行管理
1.资金运行的方式。试点县(市、区)要选择方便群众报销的地点(县、市、区医院),成立合作医疗结算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农民报销费用,并交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代理银行支出户,由代理银行派人到合作医疗结算中心,直接为农民兑付报销费用。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2.报销的程序及手续。农民在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凭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医疗费用结算凭据直接到合作医疗结算中心报销;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井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到县(市、区)合作医疗结算中心核销。合作医疗结算中心要简化农民的报销手续,积极推行网络信息化管理。农民的住院费用必须当日审核当日报销,不得拖延,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推进信息化建设。自治区卫生厅要研究制定信息化管理规范,制定全区统一的管理软件。自治区财政要有专项资金支持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要建立自治区与中央、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信息交换平台。
(十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准入条件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目录,有效控制医疗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努力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严重违犯合作医疗规定的,视情节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十四)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推行用药目录和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十五)加强基金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公布到村,有条件的县建立合作医疗网页,同时在网上公布,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试点县(市、区)要把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行政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季度至少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加强对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
(十六)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合作医疗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各级政府的责任,要将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试点县(市、区)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调查研究、亲自过问、亲自抓这项工作。
(十七)明确工作职责。自治区要建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展改革、编制、人事、教育、人口和计生、审计、监察、食品药品监管、扶贫、农垦、社保、残联、红十字会、医学院等18个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厅级联系席会议,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卫生部门要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重点做好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评估和全区业务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对试点及推广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争取中央财政对宁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资金,安排自治区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对各县(市、区)合作医疗配套经费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反映情况,协助对筹资管理,监督资金使用。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农村医疗救助有关工作,扶贫办、残联、红十字会要帮助贫困人口、残疾人等人群参加合作医疗,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和督察,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自治区编办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机构与人员编制。
自治区农垦局负责农场农民的合作医疗经费配套和农民的筹资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医学院负责农村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和农村人才走向培养。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农村卫生人才政策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自治区计生委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药品供应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