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体委全字第093001897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辅导我国飞行运动,加强安全管理,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本注意事项所称飞行运动,系指从事民用航空法规范外之无动力飞行运动。
三、飞行场地内应设置安全告示牌,指示参与者正确之运动进行规则及应注意事项,并警示非参与者禁止进入飞行场地,以避免发生危险。
四、从事飞行运动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于政府禁止飞行之空域及机场之管制地带进行飞行运动。
(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进行飞行运动时,务必装备齐全及依规定穿戴,并宜结伴飞行。
(三)装备不齐全者不得飞行;未经场地教练同意,禁止特技动作飞行。
(四)从事飞行时,一律禁止吸烟、丢弃物品或垃圾,并避免破坏自然生态。
(五)于天候、风况或身体状况不适合飞行之情况下,禁止飞行。
(六)应配置必要之通讯和救生医疗设备。
(七)须有飞行教练在场始得教导学员飞行。
五、参加飞行活动应具备之能力或条件如下:
(一)具有国内、外合格之飞行教练能力证明者(以下简称飞行教练),得独立及教导他人从事飞行运动。
(二)具有国内、外合格之飞行能力证明者,得独立或于飞行教练指导下从事飞行运动。
(三)未具有国内、外合格之飞行能力证明者(以下简称体验者),必须于教练陪同下,始得从事飞行运动。
六、从事飞行运动之经营业者(含自任经营之教练),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提供安全之场地。于飞行运动区域内,应设置飞行运动旗帜及必要之安全设备。
(二)应备置足量且功能完整之飞行安全配备。
(三)带客体验飞行运动时,应设置足量教练从事之。
(四)应确认体验者身体健康状况,并解说飞行相关事宜。
(五)带客体验飞行运动之飞行教练,应充分熟悉该飞行区域之情况,并确实告知体验者。
(六)若参加飞行体验者为未成年人时,应请其法定代理人签署飞行同意书。
(七)应为所有飞行者办理意外保险,每人次不得低于新台币三百万元。
(八)应控制放飞数量,以免造成空域拥挤、产生危险。
七、飞行教练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依天候、风况及场地安全性,确认适飞性。
(二)应检查各项安全配备之完整性及确认学员之配备穿戴已符合规定。
(三)应以学员程度为考量,进行适当之教学或体验。
(四)空中可能遭遇之突发状况及处理方式,应于起飞前再度提醒学员。
(五)应随时观察学员身心状况及情绪反应,作妥适处理。
(六)需定期参加相关团体办理之安全讲习活动。
八、参加飞行活动体验者,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应遵从教练之教导。
(二)应充分了解飞行安全之相关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三)禁止单独从事飞行运动,需由熟悉飞行区域之合格教练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