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如何理解和执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的时间计算问题。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系指企业对于职工所犯错误在经过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的时间。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此时开始计算。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上海市教委、市综治委关于加强学生早锻炼等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废止3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关于军队单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
»
关于办理确认书公证的复函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关于定期储蓄计息问题的复函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