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退伍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6年退伍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及要求
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5〕5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文件精神,以指令性安置和落实安置政策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深挖就业潜力,加大自谋职业工作力度,更好地为退役士兵服务,为国防建设、军队建设服务,为建设和谐新乡服务。
安置任务:2005年全市冬季退役士兵预计3000人,其中需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1300多人。全市安置任务在8月底之前完成95%,9月底以前全部安置完毕;退伍安置计划要早协调、早下达;市、县退伍安置计划要在6月中旬以前下达。
二、落实指令性安置政策
(一)依法指令性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规范退伍安置程序。安置信息送达要建立登记、公示或公告制度,保证安置工作合法有序、规范运行。政府安置任务下达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政府安置计划和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退伍士兵档案移交或投递到接收单位。各用人单位30日内安排上岗。接收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政府安置计划的,应在接到安置计划20日内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书面申请,安置部门要在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40号)规定向政府缴纳5万元有偿转移金。
强化监督机制和制约措施。县(市)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力,造成集体上访和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县(市)。
(二)将历年未安置和已安置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到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要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理》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察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没有出台自谋职业文件的要出台文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5〕88号)规定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足额兑现。
(五)切实搞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充分发挥农村退役士兵的作用。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归规划》,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对从事农业科学生产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县(市)人民政府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特别是贫困乡镇、灾区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
(一)落实政策的范围和标准: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解决退伍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是:历年来应该安置而未安置,虽然安置非个人原因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应该兑现而未兑现的;接收单位不按政策规定给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解决退役士兵的编制、工资、保险待遇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市直和各县(市)、区均按当地2005年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执行。
(二)经费来源: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央和省财政拨付少量专款,市政府根据各县(市)、区历史遗留问题的数量、年安置量以及自谋职业人数下拨,专款专用,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退伍安置部门根据当地遗留问题的数量、类别、补助金额编报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据实拨付。
(三)自谋职业补助费的发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发放实施方案,组织专门人员,准确发放。其基本原则是: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安置工作落实岗位为主,安置工作落实岗位确实困难,而又无其他方法解决的按自谋职业政策办理;
2.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不漏发、不错发;
3.严格控制资金发放范围,凡不属于国家政策安置范围的,一律不得纳入解决遗留问题的范围。虽属政策安置范围,但不按规定向安置部门或接收单位报到的,不服从政府分配的,不满意政府分配,本人要求调整工作单位或自行调整工作单位影响分配的,已到单位报到上班(不论时间长短),本人自动离岗或因故下岗的,也都不能列入遗留问题范围。
(四)资金发放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出具有效证件、证明;
2.政策审查组(三人以上)进行调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3.政策兑现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落实政策领导小组;
4.领导小组集体办公,集中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再次公示,确无异议的由兑现组兑现。发现争议的,由调查组、兑现组重新进行调查复核,报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5.工作全部结束后,将全部审批资料装订成册,建立台帐,并报上级备案。
(五)落实工作单位及工作岗位的方法步骤及要求:从2006年4月开始凡应该安置而未安置的,政府安置部门在1个月内拿出安置意见,两个月内安置完毕。安置工作确实困难的可以按自谋职业政策办理。政府已作安置但未上岗的按如下办法办理:
1.政府超计划安置,接收单位又确实无力接收,由政府在一个月内作调整安置,或按自谋职业办理;
2.因包干安置责任单位拖延分配造成的,1个月内安置完毕,逾期仍未安置的,由政府督察办下达催办通知书。催办无效的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3.政府安置部门已作安置,用人单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档案,不让退役士兵报到的,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40号)规定办法收取有偿转移金;既不接人又不交钱的,由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
4.退役士兵虽已报到,接收单位长期不安排上岗的,接收单位按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未发生活费的,要在一个月内全额补发。不执行规定的,由退役士兵提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政府提供法律援助;
5.单位虽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但不按政策落实编制、交纳保险、发放工资的,由人事、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六)切实加强对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极其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退伍安置工作和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十分紧迫和严肃的政治任务,列入责任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资金到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本地退伍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2006年6月底要组织民政、劳动、人事、财政、信访、监察等部门,对《
兵役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落实退伍安置政策不好,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