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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厦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转发给你们。为保证学校能如期开出《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此次《证明》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市国家税务局务必于2005年12月1日前下发至主管国税机关,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辖区内所有非义务教育学校来领取。各地应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落实教育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教育厅反映。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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