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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建造物检查及安全评估小组设置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30355903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水利建造物安全检查之查核、安全评估报告之审核及相关督导事项,特设水利建造物检查及安全评估小组

(以下简称本小组)。

二、本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水利建造物检查及安全评估政策与制度之拟议事项。

(二)水利建造物安全检查之复查事项。

(三)水利建造物安全评估报告(含安全评估计画书、使用前安全复核报告、初次使用评估报告、定期评估报告及特别评估报告)之审核事项。

(四)水利建造物检查及安全评估后改善及紧急处理之审查及技术指导事项。

(五)水利建造物检查与安全评估详细项目、基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之审核事项。

(六)其它有关水利建造物维护管理、岁修养护、检查与安全评估之审查及指导事项。

前项任务之执行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得实地勘查。

三、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长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长兼任;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部就下列机关代表及学者、专家聘(派)兼之;其任期二年,期满得予续聘:

(一)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副处长一人。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副处长一人。

(四)内政部营建署副署长一人。

(五)本部技监或参事一人。

(六)本部中央地质调查所副所长一人

(七)学者、专家代表七人至九人。

四、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部水利署总工程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处理本小组事务;副执行秘书二人,秘书二人,办事员四人至六人,由本部水利署人员派兼之,其幕僚作业由本部水利署水源经营组办理。

五、本小组每三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无法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为主持;并得邀请有关机关代表列席说明。

六、本小组设蓄水与引水工作分组及防水与泄水工作分组,各工作分组之分组召集人由本小组副执行秘书一人担任。

蓄水与引水工作分组负责处理本小组蓄水与引水建造物之预审及先期作业,幕僚作业由本部水利署水源经营组负责;防水与泄水工作分组负责处理本小组防水与泄水建造物之预审及先期作业,幕僚作业由本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组负责。

七、蓄水建造物附属之防水及泄水建造物,其预审及先期作业,应并由蓄水与引水工作分组办理。

八、蓄水与引水工作分组成员,由本部水利署视个案需要,就下列单位代表及学者、专家邀请之: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代表一人。

(二)本部水利署代表四人。

(三)本部水利署北区、中区及南区水资源局代表各一人。

(四)本部中央地质调查所代表一人。

(五)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六)台湾省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七)学者、专家代表七人至九人。

九、防水与泄水工作分组成员,由本部水利署视个案需要,就下列单位代表及学者、专家邀请之: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代表一人。

(二)本部水利署代表五人。

(三)学者、专家代表五人至七人。

十、本小组及工作分组人员,均为无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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