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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南雄市第一造纸厂死欠税款的批复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雄市第一造纸厂死欠税款核销的请示》(韶国税发〔2005〕179号)收悉。鉴于南雄市第一造纸厂经法院裁定为破产企业, 1996年至2002年所欠增值税税款共8850000.26元,经法定清算程序,已确认无法追缴。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省局同意对该厂上述死欠税款予以核销。
此复。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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