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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人大代表陈华姣信处理意见的复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
  你办公厅信访局2001年3月14日转来的陈华姣等十二位全国人大代表代转的宁波石油公司、宁波同德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两公司)的信收悉。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对宁波两公司所称债权的核查情况函告如下:
  宁波两公司向陈华姣等代表反映的问题,他们已通过多种方式向国务院领导、中央金融工委、人民银行反映过。 清算组对于他们反映的意见一直非常重视,并根据他们提供的资料和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留存的原始凭证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和说明解释工作。 由于此笔资金性质是否属于保证金性质将直接关系到其资金的偿还方式,且关系到其他类似债权的确认标准,因此对此笔资金性质的最终确认一直持审慎态度。经清算组确认,宁波两公司通过上海顺然公司存入在原中创公司的资金为上海顺然公司的“一般债权”,并扣除了已付高息,而非两公司所要求的“保证金”,宁波两公司对此结论不满。
   2000年8月,10月以及2001年1月,自称宁波两公司股东、职工的人员进京上访,人数分别约10人、30人和15人,反映宁波两公司债权中部分资金为他们大半辈子的生活积蓄,目前是生活所迫才上访,要求人民银行偿还宁波两公司的“保证金”。在2000年11月初,当这一要求没有满足时,他们措辞强烈地要求人民银行处理清算组负责处理此案工作的人员并最终采取了围堵人民银行总行办公楼的过激行为,后表示要到天安门广场静坐。人民银行将此情况向国务院进行了汇报。
  宁波两公司上访人员反映的“债权中部分资金为他们大半辈子的生活积蓄”这一情况引起了人民银行总行领导的高度重视,责成清算组进一步核实。清算组于2000年11月初再次聘请律师对宁波两公司向清算组提供的在原中创公司上海办事处5000万元资金的全部债权申报资料、原中创公司经办人员证明材料及清算组有关调查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并派清算组工作人员分别两次赴上海、宁波,就宁波两公司数十人进京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经查,宁波两公司申报的5000万元“国债回购保证金”资金全部是宁波石油公司以进口石油、购买铝锭名义向银行申请的外汇及人民币短期贷款(其中外汇贷款通过办理虚假进口付汇、虚假出口结汇等方式转为人民币),然后分六笔以货款名义汇入该公司在上海的子公司上海顺然公司。原中创公司上海办事处收到的是上海顺然公司背书后的4000万元汇票及1000万元上海顺然公司本票。 另根据宁波两公司自称个人集资者提供的宁波市商业银行现金交款单核查,当日该银行没有上访人员交存的现金入库,核查中未发现上访人员反映的其他个人集资款项。
  根据目前掌握的文件资料,清算组认为宁波两公司这套虚假国债回购业务,从资金的来源、划拨的方式、虚假国债回购的方式、真实目的、谋取高息的手法(特别存款当日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原中创公司方面当日支付租金),均说明宁波两公司的债权不是国债回购保证金。对此,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已于2000年12月29日以银办发[2000]368号文向宁波市人民政府通报了清算组核查的情况。 同时清算组2001年1月2日就有关债权申报和确认问题向宁波两公司做出了书面答复,明确告知资金性质为一般债权,上述两个文件均附有清算组《律师调查分析意见》。
   2001年1月上访人员第三次上访时,清算组仍耐心地进行说服解释。日前宁波石油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清算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2月决定受理,已于4月3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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