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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法律制度》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在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內容如下:

 

“f)因第三人作出的行為,經考慮受害人在有關行為作出前或作出時的行為,以及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關係或受害人與行為人的活動圈子之關係,尤其是與有組織犯罪的關係後,證實純屬因受害人之個人原因而非工作原因所引致者,即使是在受害人從事職業活動時發生者亦然。”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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