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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否为外籍人在原籍重婚所生子女出具证明事的复函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闽司证(1984)41号《关于可否为外籍人在原籍重婚所生子女出具证明的请示》函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我国审判实践,杨人松与朱燕英的婚姻属事实上的重婚,不符合我国
婚姻法
的规定。但应承认杨人松是杨坤的生父、朱燕英是杨坤的生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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