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有关涉外公证事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桂司公律字(84ぉ第21号《有关涉外公证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港澳同胞回内地收养子女,被收养人的年龄,应以我部(82ぉ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的为准。
二、(略ぉ
三、对于科技骨干因出国探亲或定居申办有关公证书,公证处应予办理。审批出国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证处不必在办证上加以限制。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
»
常德市市直企业产权交易奖励办法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工作的通知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地方电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公告的通知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