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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国税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国税局: 
  为了落实好《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5]63号)精神,省局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为了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全省范围内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将调整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每次(日)销售额200元。省局决定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对于这一政策,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认识到这既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一项严肃任务,也是国税部门服务和服从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必须坚决执行到位。 
  二、认真做好税收服务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税收管理的同时,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局制定的《关于支持经济发展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若干措施》(甘国税发[2003]132号)的要求,遵循平等的原则,做好各项税收服务工作,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置于与其他经济成分同等的地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提供税务咨询、开展纳税辅导、办理出口退税、纳税人认定等涉税服务事项方面做到一视同仁,落实好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行好"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的工作流程。 
  三、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有关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只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符合享受条件的,各级国税机关也必须做到不折不扣地逐条贯彻落实,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在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坚持做到"三个一",即每一位国税干部都必须熟悉每一条税收优惠政策,每一条税收优惠政策都必须落实到每一户应该享受的纳税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私自变通或不予落实。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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