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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关系到施工过程的安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有关法规、规程、标准,不断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但部分施工单位存在管理缺陷,甚至严重问题:有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材质资料不全或者与实物不符;有的工地钢管、扣件质量抽检合格率很低。防范胜于抢险,安全重于泰山。为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市建委决定按照'使用单位负责,强化工地检验;供应单位备案,实行市场准入'的原则,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2月15日起,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供应单位实行备案管理。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在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网址:WWW.bjjs.gov.cn)。从2006年4月1日起,本市的施工单位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租赁企业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采购钢管、扣件。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 
  租赁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与经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等资料。增加供货单位后须将新签订的供货合同补充备案。 
  二、对本市各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质量合格资料不全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应当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提倡施工单位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钢管、扣件质量的可控性和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从2006年4月1日起,北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承重的脚手架和模板、屋架支撑体系(以下简称:承重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在进场后第一次使用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照《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和《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中对旧钢管、扣件应当逐件检查),并抽取扣件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距指标复验。不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施工单位不具备力学性能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见证取样检验机构或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抽检。外观检验和力学性能复验的技术资料应当由施工单位和检验单位完整存档备查。样本力学性能不合格的有关检验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上报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按照上述要求检查合格的钢管、扣件和紧固件,在同一个施工单位内再次使用前,由该单位负责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他不符合标准情况的不得在承重脚手架工程上继续使用。检查和处理记录应存档备查。 
  三、各施工企业要确保承重脚手架的搭设质量,严格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时应当配备力矩扳手,保证扣件螺栓拧紧的扭力矩达到40N.m以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对高度、跨度、荷载符合危险性较大工程标准的承重脚手架工程,应结合建设工程的特点编写专项施工方案。该方案要根据有关规范进行计算,其中钢管尺寸存在允许范围内的负偏差时,要根据钢管实际尺寸计算,并严格按程序进行专家论证和审批。 
  对现场已搭设的承重脚手架,要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的技术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加强安全保障的措施方案,并立即按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承重脚手架的使用安全。 
  四、目前各施工现场库存的尚未使用或曾经使用过的钢管、扣件,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在2006年5月底之前进行外观质量和扣件力学性能的检验。正在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在工程主体竣工、承重脚手架解体后组织外观检验和扣件的力学性能检验。检验和记录应存档备查。未进行力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在承重脚手架上使用。 
  五、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质量管理。采购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企业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对到货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检验,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扣件的力学性能。应当加强对供货单位技术管理综合素质的审核,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供货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与施工单位租赁合同期满,使用过的钢管、扣件还回租赁企业后再次出租之前,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外观检验,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扣件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扣件不得继续向建设工程出租。 
  六、施工单位的试验室和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扣件质量的法定检验机构应当对各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七、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进行严格监控,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论证和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对未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搭设承重脚手架的,依据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处理,并给予曝光。 
  九、对向建设工程供应不合格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和租赁企业,由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核实有关检验证明材料,经市建委审核后记录在建设行业警示系统,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今后向其采购和租用钢管、扣件。 
  十、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和施工单位钢管、扣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建设施工集团总公司要负责将本通知在所属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各区、县建委和各集团总公司应当在2006年5月底前对所管辖的工程和企业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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