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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6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6年6月31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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