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政部消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强化港务消防队执行港区火灾预防及灾害抢救等工作,爰就应行配置之各项装备及其数量特订定本基准。
二、港务消防队之装备分为个人装备及共同装备,其中共同装备系视各港灾害防救、地区特性及人数,依下列灾害种类或抢救任务需求分别配置。
(一)火灾
(二)化学灾害
(三)水域救生
(四)车祸救援
(五)震灾
前项装备之种类及配置数量如后附配置表。但经本署认定之新装备,不在此限。
三、配置表所列个人装备及共同装备,均依性质区分为基本配备与辅助配备。辅助配备种类之配置数量,得参酌实际需求增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