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85)农银发字第54号文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对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以上下浮动百分之二十”。对此我们认为:
(一)银行利率管理体制如何改革,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在未作好充分准备之前下放利率管理权,容易形成各行之间运用降低贷款利率争业务,造成利率水平下降,不利于控制信贷规模。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利率管理权应相对集中,在利率管理权限上各行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不要对下放权。
(二)人民银行(83)银复字第74号《关于对农业银行试行浮动利率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曾明确规定百分之二十的浮动利率权限“由总行掌握,不要下放到分行”,农业银行在利率管理上仍应按此规定执行。
(三)基层行按销售资金率等实行浮动利率的试点,可按原有关规定在新调整利率的基础上继续试行,但不得以试行浮动利率为理由,降低利率,争贷款业务。
为此,望你行收回下放的利率浮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