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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明确保险公司存款应计利息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的计息问题,在(80)银保字第3号文中已经明确规定。现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反映,个别分行收到(80)银会字第27号“关于增设和调整会计科目的通知”后,对保险公司的存款停止计息,要求进一步明确。鉴于以上情况,现再通知如下:(80)银会字第27号文中,增高“137保险公司往来”,是为了核算恢复国内保险后,各地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和资金积累的情况。对保险公司的存款,仍应按照(80)银保字第3号文的规定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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