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分行:
你行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八日川银信(1979)7号函请示关于死亡绝户的储蓄存款如保处理问题,可参照财政部、最高法院批复四川、广东省财政局关于职工死亡绝户遗留财物处理办法办理。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死亡后的储蓄存款,凡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应根据死亡者所在单位的证明,一律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所遗留的储蓄存款,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可转归集体所有。
三、不论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都不计付利息。
附:财政部批复四川、广东省财政局关于死亡绝户财物处理问题的复函?抄送: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财政部(78)财预字第95号复
国家职工死亡遗留的个人财物无人继承,可由单位证明上缴国库的函
四川省财政局:
你局行(78)48号便函收悉。?
关于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个人遗留的财物(包括现金和存款)无人继承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答复如下: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无遗嘱的,其遗产应收为国有。但对其生前的合法债务应由遗产中偿还。此项绝户财产收为国有的具体办法,可由死者所在单位查明确系绝户财产无误后,出具证明并开列遗产清单处理变价作为无主财物,列“其他收入”科目上缴国库。不应作为单位的小公家务。
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