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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5]29 号)和中央组织部等六部委《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5]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9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 
 
  二、我市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00元。以上人员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不可重复享受。 
 
  三、我市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仍按原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执行。 
 
  四、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享受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 
 
  五、调整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资金支付。 
 
  六、本通知自2005年8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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