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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流通现代化,提高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银行贷款,促进现代流通业的发展及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贴息办法》) 
 

    第二条   本《贴息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凡符合《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且能够取得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均可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以银行货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本贴息资金。 
 
  第三章 贴息标准和期限 
 

    第四条   对符合本《贴息办法》第二章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根据企业与承贷银行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按照银行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期限一年。对全市商业流通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对建设期较长的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期短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给予贴息,项目建设期长于3年的,按3年贷款期给予贴息。 
 

    第六条  对发展商业连锁经营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升级等项目,根据企业或企业集团与承贷银行签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按照银行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期限一年,对全市商业流通业发展有影响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贴息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市财政《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网上申报项目。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承贷银行出据的正式贷款承诺文件等相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对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后确定的项目进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予以贴息的项目,市财政局通知项目单位提供承贷银行与企业签定的正式贷款合同书、银行贷款到帐凭证。市财政局核定贴息资金数额后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后,在项目未竣工结算前,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后,作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企业收到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后,作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本专项资金情况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四条   本《贴息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五条   本《贴息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原北京市商业委员会2002年制定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经一[2002]18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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