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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供销社系统县以上主管部门存款和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存款计息问题的答复
云南、青海省分行:
  文电收悉。
  对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县以上主管部门应视同国营企业主管部门,存款一律不计付利息。
  对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各级主管部门的存款,暂时仍按原办法计付利息。
  对于第一季度付给主管部门的利息,不必收加,可以由主管部门根据联合通知的精神自行清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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