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辽宁、吉林、河南、湖北、浙江省(市)分行:
关于你行提出的几个利率问题,答复如下:
一、执行过期贷款加息问题。
1.物资局和企业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收购一九六二年三月底以前的职压物资专户贷款过期时,仍按原定利率计息,不予加息。但对收购正常周转物资的贷款过期时,应从到期之日起,按原定利率加息10%计收。
2.城市社办工业的过期贷款,应当加收过期利息。农村社办企业的过期贷款,暂不加息。
3.执行过期贷款加收利息的日期,仍按(63)银密计胡字第33号规定,从一九六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考虑到基层行处收到文件较晚的实际情况,为了减少事务,各基层行处在文到之日前已经结清的过期贷款,可以不再补收10%的过期加息;在文到之日尚未收回的过期贷款,仍应从一九六三年四月一日起,加收过期贷款利息。
4.过期贷款加息的计算,即按过期贷款的本金,从贷款到期日起到偿还贷款之日止,按原定利率加息10%计收。如过期贷款分次扣还时,对过期的利息(包括加息)可在最后一次扣还贷款时,一并计收。
二、工商企业贷款到期或结息日,均应计算利息(如果工商企业在贷款到期日以前分次归还一部分贷款时,对贷款利息亦可于到期日计算)。如果企业无力偿付利息时,为了核实损益数字,对这部分利息,不必转入“316各项收入”科目核算,应另行增设“583到期未收利息”表外科目,分户逐笔核算(此表外科目排列在第五类其他业务类“581过期贷款表外科目”的下面),待企业有销贷收入时,即按照扣款顺序进行扣收(扣收利息与扣收贷款的顺序相同)。
对于到期未收利息,在扣收时,不再计收复利。
三、党、团、工会会费存款,如果省、市、自治区分行与同级工会订有“存款不计利息,汇款不收费”的规定,可由分行与同级工会共同协商,自行处理。
四、机关、团体等单位(包括事业单位,部队等)的附属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子弟小学、服务社、加工厂、农牧场等)的存款,凡是经费(包括事业费)属于财政预算拨款的,一律不计付利息;凡是经费(包括事业费)不属于财政预算拨款的,并且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存款,一律计付利息;但是对于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如房管局、公园等)的存款,一律不计付利息。
五、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附属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子弟小学、服务社、农牧场等)的存款,凡是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的,一律计付利息。
六、对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存款,分别按照1961年10月19日(61)银会乔字第443号、(61)财会字第301号和1962年1月17日(62)银会乔字第11号、(62)财发会字18号总行与总后勤部财务部联合通知办理。
七、铁道、交通、邮电部门的存款,分别按照1962年6月20日铁财收钱(62)字第1752号、银会李字第448号和1962年10月23日(62)银会会字第783号和1962年10月6日(62)银会字第730号、(62)计财字第373号总行与各部联合通知办理。
八、“关于现行利率执行当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页第一行中的“如果只归还部分贷款,即应同时计收部分贷款利息……到期利随本清”。这只是对国营农牧场、拖拉机站和农业生产队的贷款来说的。
九、对工业企业的结算贷款(包括托收承付、信用证结算贷款),按季结息。过期结算贷款,不加息。托收承付结算贷款的利率(月息三厘),应按规定从一九六三年四月一日起实行,但基层行、处在文到之前已按原定利率(月息六厘)计收了的,银行不予退还。
十、关于利率执行中,某些单位的存款是否应当计息的问题,由于具体情况复杂,总行不宜一一规定,你行应根据(63)银密计胡字第33号规定中,关于存款计息或不计息的原则和本文答复的精神,具体研究处理,报总行备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