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删去第五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