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及周边城市的经济发展,加速区域内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扩大南京票据交换范围,根据《
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支付结算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南京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组织南京及周边城市各银行机构集中办理票据清分、资金清算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南京区域性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采取“票据打码加磁,机器自动清分,电脑处理数据,资金差额清算”的办法。
第四条 南京区域性票据交换、资金清算工作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统一组织、领导和管理,实行会员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清算中心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和解决票据清分、资金清算中有关问题,参与修订各项管理规定,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交换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和《南京区域性票据交换会计核算手续》。对不执行票据交换各项制度和规定的单位,清算中心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参加票据交换。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均可直接参加南京区域性票据交换。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
(二)遵守《
支付结算办法》、《南京区域性票据交换暂行办法》及南京市有关票据结算规定;
(三)配备与票据交换相适应的磁墨打印机处理交换业务;
(四)合理负担清算中心的各项费用。
周边城市的银行机构参加南京区域性票据交换须先报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七条 南京周边城市参加南京区域性票据交换的资金清算,双设机构采用系统内对口清算方式,单设机构采取委托当地双设机构的银行代理清算。即周边城市的双设机构委托南京市的各系统内银行代理清算票据交换后的差额资金,周边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单设机构委托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代理清算。代理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第八条 交换单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须由其管辖行提出书面申请,连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报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填制一式三联交换单位申请表(一联管辖行留存,一联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联送清算中心)。申请报告应于每月十五日前送交清算中心。
(二)清算中心对照条件进行必要审查,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初审批复。并发给交换代号(待正式批准后启用),确定行名简称、参加交换的场次和确定有关费用。
(三)新增交换单位接到清算中心初审通知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1.刻制镶有日期、场次、交换代号的交换章和有关印章(参见人行印模)。
2.磁墨打印机购置、安装到位,并经会计人员验收行号。
3.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票据清分、资金清算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学习磁墨打印机的使用并实际操作。
4.做好开户单位更改账号的准备工作,待人行正式通知后按规定的交换日期启用新账户。对周边城市参加南京区域性交换银行机构暂不作要求。
5.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四)清算中心对新增交换单位进行打码测试,每个新增交换单位应向其他行处(包括全部交换单位)提出借、贷方票据各一张(用正式票据)于指定时间由做票人送达清算中心进行测试。
(五)人民银行根据打码测试结果,正式发文批准有关单位参加交换,并通知各交换单位。
第九条 票据清分和资金清算的一般原则
(一)参加票据交换的单位必须坚持“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对提出的借方票据,在通讯条件未改善之前,暂时采取下一场交换过后入账抵用的方法。如有退票,应于下一场交换退出,超过退票时间一切后果由付款行自负。
(二)增加、撤销交换单位或暂停交换必须经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发正式通知后执行。
(三)各交换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准时提出票据交换,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票据,不准参加当场交换,作误场处理。其票据须自行设法补救解决,但交换提入票据仍应照常受理。
(四)对各交换单位提出票据的数字与清分机阅读数字不符的,以清算中心清分机计读的数字为准,各交换单位不得拒收有关票据。对于清分机过票时损坏的票据由清算中心加盖印章予以证明,各行不得以此为由拒收。
(五)参加票据交换的单位对每个工作日内应该提出交换的票据,必须全部提出,不得截留延压,影响客户资金的使用。
(六)清算单位应保证其资金清算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票据交换差额资金。
第十条 票据交换的场次和时间
(一)交换场次:每天两场,分午场、晚场(节假日和年终决算日除外)。
(二)交换时间:午场为十一时至十二时送票,十三时半至十四时半取票。晚场为十七时至十九时送票,翌日八时至九时取票。
(三)参加单位:南京市区及近郊单位参加两场,远郊及周边城市只参加晚场交换(具体参加场次以清算中心批准为准)。
第十一条 凡参加票据交换的单位之间,属下列凭证均可通过交换参加清算
(一)借方凭证: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卡;代付侨汇;兑付国债;邮政汇兑;退票(含支票退票和有关票据凭证的退票);其他(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有关借方凭证)。
(二)贷方凭证:进账单;缴款单;汇兑(信、电汇);托收(含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邮、电划);委托收款(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代收利息;代收手续费;信用卡;税票;预算拨款和收入退还书;贷方凭证的退票或转划;邮政汇兑;其他。
第十二条 奖惩规定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的,清算中心将要求给予一定的赔偿:
(一)发现提出票据内有铁质杂物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发现票据及打码口袋中夹有订书针、大头针,每根赔偿200元。
2.发现票据及打码口袋中有回形针,每枚赔偿300元。
(二)各交换单位所使用打码机未按规定设定各个磁码域内容(包括交换号)赔偿200元。
(三)交换误场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一个月内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停止参加交换。
(四)对于每个交换点提出的打码票据拒票率超过3%的,每笔收取录入费1元。
二、出现下列违反操作规定的情况,清算中心将通知有关责任人到清算中心跟班培训,并收取一定培训费用。
(一)发现提出卡、批控卡数据与所附打码票据的合计数不符的,即本场交换提出不平;
(二)提出行的支票、进账单、打码口袋未按规定打码造成拒票;
(三)打错磁码的票据装入打码口袋时未倒置造成拒票或误读;
(四)打码口袋内票据放置超过三张(含折叠);
(五)交换行处提出票据未按提出卡、批控卡、票据的顺序排列;票据放置顺序与批提出流水清单排列不一致,票据放置磁码方向混乱的;
(六)对于清分机处理过的票据,即该票据已经清分机背书再次提出时未装入打码口袋内就直接打码;
(七)对于打错磁码票据未按规定重新打码,而采用手工涂改或用普通纸条及修改液改正的;
(八)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有关情况。
三、对于交换工作无差错单位,清算中心将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 交换收费
(一)清算中心每年向各交换单位收取5000元专项业务费,用于清算中心租用场地、日常业务费用。
(二)清算中心按票据每笔收取0.30元过票费,向新增交换单位一次性收取开办费4.32万元,用于设备更新、维修及材料消耗费等。
上述费用由各交换单位主动缴纳或由清算中心向各交换单位的管辖行主动收取。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