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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军队保卫、证券监管部门对个人及单位银行存款查、冻、扣问题的复函

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你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及单位在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法律[2000]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29 条、第 30 条及《海关法》第 37条的规定,海关在必要时可以要求银行协助在纳税义务人或者担保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但没有规定海关可以对存款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因此,海关对纳税义务人或者担保人的存款没有查询、冻结权。

  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29 条和第 30 条、《刑事诉讼法》第 117条和第 225条、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军队保卫部门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决定》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但无权扣划。

  三、《证券法》第 16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本条规定是查询个人资金账户的法律依据。这里的“个人资金帐户”应仅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开立的交易保证金帐户,不包括在银行等存款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

 
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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