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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否适用〈
律师法
〉的请示》(粤司律(1999ぉ32号ぉ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律师超计划生育,不得履行律师职务和与履行律师职务相关的过错,对其处罚,不适用《
律师法
》。
此复
1999年8月2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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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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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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