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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的复函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8月5日的《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东劳社复转字(2002)01号)收悉。根据《
行政复议法
》第
二十六
条规定,现函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中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符合《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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