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的复函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8月5日的《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东劳社复转字(2002)01号)收悉。根据《
行政复议法
》第
二十六
条规定,现函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中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符合《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合法有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房改房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业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公布首批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的通知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市政府办公厅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结果通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