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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平的行为是否违反<
律师法
>第
三十六
条规定的请示》(京司文[2000]79号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
律师法
》第
三十六
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中的“离任”,按照《
法官法
》第
十一
条、《
检察官法
》第
十二
条的规定,是指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本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免除其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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